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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论坛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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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论坛管理暂行规定
 
  欢迎光临ECL社区。在您参与社区讨论之前,请认真阅读以下规定并加以遵守。祝您在社区过得愉快。
一、总则
  第1条、本规定由厦门易生活信息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本公司”)自行制定,只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社区及商务网站ECL(www.ECL.com.cn)(以下简称“本网站”)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及参与本论坛交流探讨的所有社区注册会员。任何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载。

  第2条、为了共同创建一个良好健康的讨论气氛,加强社区的吸引力与凝聚力,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论坛的暂行管理规定。

  第3条、本论坛所有程序均由本公司自行开发,不受任何其它公司及个人的制约,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由本公司所有。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非法的手段进行盗用、复制、转播,否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任何个人于本网站正常登记注册后,即可根据当前自身的身份获得在本论坛相应类型的版面发贴的权利。

  第5条、任何本网站会员均可根据自身的意愿依据申请流程申请开设系统版或是个人版。

  第6条、任何本网站会员均可根据自身的意愿申请担当特定版面的版主或版副。

  第7条、会员发贴时可根据贴子的内容有权利用本论坛提供的功能限制贴子的阅读对象。

  第8条、会员不得在论坛中发布、转贴、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a)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 侮辱、调戏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 社区版面及管理人员
  第9条、本论坛版面根据性质分成系统版和个人版。系统版是指版面有专业主题,主要是针对某一类特定话题进行讨论的版面,其版面名称可由会员提出或是本公司拟定,但最终确定权归本公司;个人版是指个人申请开设,展示个人风采的版面,名称自拟,不限版面主题(但不得与本规定所列第8条中的各项相抵触)。

  第10条、对于部分特殊版面,本公司有权限制只有特定的会员才能进入参与讨论。

  第11条、任何会员均可申请开设版面。在申请开设新版时均需在论坛"开版申请"栏中提出开版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开版申请"表,经申批合格后由本论坛管理人员给予开设。

  第12条、新开设的版面,均需经过三个月的试用审核。试用审核期内,系统版平均每日主题贴数少于3贴,个人版每日平均主题贴数少于1贴的,将无法通过试用审核,社区管理人员将在试用审核期满之后公告给予废除,其相关版面管理人员及版面使用者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13条、默认情况下,新开设的版面,在社区管理人员征得开版申请人的同意后,其版主人选由开版者直接担当。

  第14条、默认情况下,版副的设立,均需经过版主的考察与同意,并在本论坛"版主申请"版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版主申请"表,经审批合格后由本论坛管理人员给予任命并在相关版面发贴公告。

  第15条、本论坛管理人员将不定期对当前的所有版面管理人员根据其发贴量、登录次数、精华区的整理情况、扫水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极少发贴、未能即时整理精华区及扫水、长期不登录的版面管理人员,在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本论坛管理人员有权撤换相关版面的管理人员并在相关版面发贴公告。

  第16条、除非版面管理人员自已向"版主申请"版发贴申请辞职,否则正常情况下,任何本论坛管理人员均不得擅自撤换任何版面管理人员,但依据本规定第15条,未能通过考核的版面管理人员除外。

四、 处罚规则
  第17条、会员在发贴时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本论坛管理人员有权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该帐号,情节严重的将提供保留的证据给相关国家机关以备追究当事人责任。
  a) 使用不雅或不恰当的昵称;
  b) 从事非法商业活动,发布各种传销广告;
  c) 模仿本论坛管理人员昵称,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d) 违反本规定第8条所列各条款的。

  第18条、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论坛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 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本论坛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取消该帐号,情节严重的将提供保留的证据给相关国家机关以备追究当事人责任。
  a) 所发贴子不符合相关讨论区主题的;
  b) 贴子内容明显带有不良意图的;
  c) 无任何实际意义的;
  d) 在多个或同一个版面重复发贴的;
  e) 与版面主题无关的广告或虽然与本版主题有关,但频繁发布的广告;
  f) 属于明显暗灌的;
  g) 违反本规定第8条所列各条款的。

  第19条、违反上述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论坛总管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扣除发贴者一定的交友信用积分。

  第20条、不得利用本论坛任何程序上可能的漏洞进行任何活动,如发现此类情况,本公司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帐号。本公司将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五、 版权声明
  第21条、在本论坛所发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第22条、有意义、有内容的原创文章,发贴时请标注为原创。

  第23条、除非作者特别声明,否则任何原创文章默认均表示授权本公司适当引用该文章,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公司网站、电子杂志等。

  第24条、在本论坛所发的所有原创文章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转贴文章若原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25条、任何其它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试图转载、引用发表于本社区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a) 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ECL社区”
  b) 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原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及文章出处“ECL社区”
  c) 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六、 抄袭的界定
  第26条、社区鼓励原创,支持原创,但禁止任何形式上的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行为,社区将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封权的处理。
  对于抄袭行为,我们进行如下界定:
  1.抄袭贴指非会员原创,但在主题贴或回复贴中有明示或暗示原创行为的帖子
  a.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内容摘抄,直接或做局部改动发表,并有标“原创”字样的;
  b.将他人作品全部或部分内容摘抄,直接或做局部改动发表,虽未标有“原创”字样,但在主题贴或回复贴中发贴者以原创身份参与讨论的;
  c.帖子主要内容全部或大部分引用他人作品且未注明的,包括转载他人帖子不加注明。

  2.符合以下特例的帖子不做抄袭贴处理:
  a.古诗词及对联中采用“集句”方式创作的;
  b.对他人作品缩写、扩写或改编并注明出处的;
  c.对他人作品仅保留梗概或框架,进行完全再创作并注明出处的;
  d.翻译外文作品并注明出处的;
  e.对他人作品虽只进行局部改动,但作品中所表达的意思已完全不同于原作品并注明出处的。

  3.涉嫌抄袭的帖子在得到证实前,只能称之以来源可疑或涉嫌抄袭,不得称为抄袭。

七、 附则
  第27条、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请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规定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28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www.ECL.com.cn
20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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